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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需办理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 2016-10-13 15:37:20来源:新华网
  10月12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截止至10月25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更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租赁当事人责任,进而提升出租屋的管理服务水平。
  单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具有合法产权、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安全设施……除需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房屋出租的,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提供的居住面积应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两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若房屋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出租:属违章建筑、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且,《征求意见稿》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杂物房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在推广信息化门禁视频系统,为进一步提升出租屋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这次对相关要求也做了细化。”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规定,规模(15间房)以上出租屋应推广安装应用凭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信息载体出入的信息化门禁视频系统。若未按要求安装该系统的出租屋,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同时,出租屋应设置有效防火分隔的独立库房停放摩托车、电瓶车等,或划定区域集中有序停放,并在停放充电区域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在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社区(村),《征求意见稿》规定,应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镇区应按每500名外来常住人口配备1名综合协管员。
  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身份信息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办理需满足‘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连续就读’等任意一项条件。”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稳定住所而言,居住的出租屋必须要有备案登记,否则无法申办居住证。”正如其所言,出租屋备案登记与居住证办理密切相关,而居住证又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公共服务配套问题。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同时,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承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收到房屋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有房地产证、并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出租屋,经审查准予登记后发给《房屋租赁证》。对暂时未能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具备申领《房屋租赁证》条件,但房产权属无争议而又具备安全条件的出租屋,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发给《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
  另外,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也应当在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征求意见稿》强调应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安装旅业式出租屋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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